日常生产中,一些单位不注重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,致使生产操作人员违章违纪,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。但由于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,这些单位站在自己的角度,片面地考虑到自己的利益和名誉,总是瞒报事故,甚至想方设法遮盖或将事故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,以逃避处罚。其实,他们犯了一个原则性的错误,这就是严重违反了安全管理“四不放过”的要求,对事故责任人不处理,“家丑”不外扬,不但纵容了事故责任人的违章,还使其他人不能从中吸取教训,引以为戒,在生产中重蹈覆辙,造成恶性循环,这是安全管理的大忌,更是绝对不允许的。
满报事故,从表面上看是事故单位领导对事故责任人的爱护,实际上是坑害职工,是违章违纪的保护伞。因为满报事故,事故责任人毫毛未损,脸面未丢,就可以高枕无忧,我行我素地在生产中继续违章,如此下去,早晚会出现更大的生产责任事故,甚至恐怕连性命难保,到那时后悔也就晚矣。
我们常说,安全是生命,安全是效益。出了事故,不但财产损失严重,停工停产,哪有效益可言,而且会造成人员伤亡,影响职工队伍和谐稳定。因此,在安全生产管理中,不管什么原因,发生事故,都要按规定要求,该及时上报的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,以便上级领导和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处理补救,以避免事故扩大化,尽最大努力降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。如果事故达不到上报的标准,或者是未遂事件,也要按照“四不放过”的要求进行处理,真正让事故责任人受到触动,从而悬崖勒马,认识到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,在生产中自觉规范自己的安全行为,也使广大职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