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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将被重罚十万

更新时间:2011-10-12 来源:中国报警器网  [收藏此信息]

在线网3月5日讯(记者 魏琪 实习生 冯汇域 通讯员 林蕴辉) 私自改装燃气具会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。从3月1日起,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,对城镇居民燃气的使用以及监管部门、经营企业等作出了规范和规定。今后,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,一旦出现私改破坏燃气设施行为,将会被处以1000到10万不等的罚款。

  据烟台市燃气管理部门介绍,过去对无证经营的企业的处罚额度是一到十万元元,新条例对这个处罚额度就是十到三十万元。对个人来说,过去的处罚额度是三千到一万元,现在是三万到十万。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实施五天时间,从本网《网上民声》栏目反映的情况来看,网民有关燃气的问题得到了燃气管理部门的及时回复。

  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将被重罚十万

  有些用户会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,导致同一管线的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燃气……还有的用户,会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,这些行为是《条例》明令禁止的。

  根据《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“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”,“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、储存燃气的”“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”等违反规定的行为,逾期不予改正的,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需制定保护方案

  燃气设施通向大街小巷的居民住所,如果个人进行取土、爆破、打桩、挖井、占压地下管线等行为时,极可能会破坏到燃气设施的安全,甚至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。

  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在实施可能破坏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时,必须与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,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。

  对于“倾倒、排放腐蚀性物质”“动用明火”“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”等行为,《条例》规定,燃气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可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并赔偿损失,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查询五日内答复三个月后可停歇业

  《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、服务等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”,“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”。此外,用户也有权就燃气收费、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投诉,收到投诉的部门应自收到投诉后起的15日内予以处理。

  在《条例》第二十条中还规定,管道燃气经营者如果因施工、检修等原因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,“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”,并按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。

  “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,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”,对于停业、歇业的燃气经营者,须在“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”,这三个月的停歇业延期,有利于妥善安排供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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